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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快速路(上塘河-保俶北路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http://www.hzfgj.gov.cn    2013-04-09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德胜快速路(上塘河-保俶北路段)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德胜快速路(上塘河-保北路段)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德胜快速路(上塘河-保北路段)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实施“德胜快速路(上塘河-保北路段)工程”,该项目为我市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
1.西湖区、拱墅区文一路、德胜路一带。
2.具体门牌号码:
湖墅南路407号(部分)、411号(部分);文一路14-3号(部分)、21号1幢、49号-55号(单号连续)、59号-89号(单号连续)、97号;莫干山路515号1幢、2幢,莫干山路517号、519号;保北路91号(部分);豪曹巷1幢5(部分)。
(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评估机构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三)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予以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予以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移交房屋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新安嘉苑、西荡苑(原炮台小区现房),浙江省委党校南地块拆迁安置房(期房)。
(2)扩面方法:扩面面积原则不超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炮台小区按7180元/平方米、浙江省委党校南地块拆迁安置房按9180元/平方米,结合安置房层次、朝向等进行资金结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资金结算。
(3)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不到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910元/平方米结算。
(4)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计算安置房屋面积后与48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91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结算(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非住宅房屋中的经营户,按照每本营业执照补贴1万元。
4.住宅改成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房屋面积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面积为准,房屋按住宅性质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另行给予4000元/平方米补贴。 
(五)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六)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24个月。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政函〔201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三级按34元/平方米计算,市区四级按33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三级按34元/平方米计算,市区四级按33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除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行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的补贴(被征收房屋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贴部分除外)。
3.非住宅房屋临时补助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用途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三级土地综合用房按58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按88元/平方米、工业用房按28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市区四级土地综合用房按49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按67元/平方米、工业用房按26元/平方米进行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电话移机费10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费330元/户,空调移机费300元/户,峰谷电表补偿费100元/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户,宽带网迁移费200元/户,水表补偿费450元/只(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八)搬迁奖励费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按期搬迁的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实施单位
 1.
西湖区建设局
征收实施范围:文一路(莫干山路-保北路)段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拱墅区米市市容环卫所除外)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拱墅区建设局
征收实施范围:文一路(湖墅南路-莫干山路)段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和附属物及拱墅区米市市容环卫所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八、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及优惠措施。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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