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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杭房复决字[2015]03号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申 请 人 包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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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3

 

申请人:包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中闵大厦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伟,徐颉凯,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工作人员

 

申请人包某不服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上城区住建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562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名下虽房产登记有一套住房,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其提出的对房屋确权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且在此之前,申请人要求董某腾迁该房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因此,申请人名下虽登记有住房,但经法院判决既无所有权,也无居住权,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其完全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2015515,其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廉租住房申请,属于按照正常程序的申请行为,519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对其申请“不再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做法完全错误,申请人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社区、街道、上城区民政局均盖章确认,且之前其从未申请过廉租住房,被申请人将该正常的申请行为当作信访行为,属于玩忽职权,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按政策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三、《申请报告》及《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复印件;四、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五、(2011)杭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六、(2012)浙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七、(2012)浙民申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程序不符,不能成立。经查,申请人之前已向其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其遂向杭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实,申请人在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54.5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包某),故不符合《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六条之受理条件,当时未予受理。申请人遂信访,并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核:“申请人包某名下有房产,不符合杭州现行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申请人要求突破政策,给予安排保障性住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维持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处理的终结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故被申请人于2015515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发现申请人未就该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遂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由此可见,其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材料有: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二、包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印件;三、《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复印件;四、《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复印件;五、《信访条例》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包某2015515以信函方式向上城区住建局递交了《申请报告》、《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称其名下虽有住房一套,但经法院裁判认定归前配偶全权使用,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因此向上城区住建局提交廉租住房申请,并要求予以审核批复。上城区住建局收到申请并经审核后,作出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明确包某提出的有关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信访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核,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属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且未就该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不服上城区住建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包某曾于20149月,致信张鸿铭市长,反映其早年婚姻破裂,名下虽有住房,但受法律约束只能蜗居于农民出租房,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请求政府予以关注关心,解决或落实住房保障。该信访件由上城区小营街道受理后于20141020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小信访答字〔201417号),明确包某收入情况未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高于低保标准),包某的困难情况该街道社区将一如既往关注关心并会及时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关于包某要求住房保障问题该街道无法解决。包某对上述信访答复不服,向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上城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包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上信复决字〔2015001号),其中明确:因包某名下房产建筑面积为54.58平方米,故不符合杭州市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准入条件。包某对上述复查意见不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信访事项复核申请,市人民政府于2015430作出了《包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杭政信核〔2015009号),其中明确:由于包某名下有房产,故不符合杭州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其要求突破政策给予落实保障性住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并决定维持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此外,虽然上城区住建局称申请人之前曾向其申请过廉租住房配租,当时未予受理,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因此,上述过程中上城区住建局并未对包某要求解决或落实住房保障问题的请求直接进行过答复处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报告》及《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复印件;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上住建信(访)告〔201525号)复印件;四、(2011)杭西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2012)浙民申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五、包某致张鸿鸣市长信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小信访答字〔201417号)、《包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上信复决字〔2015001号)、《包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杭政信核〔2015009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规定,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1348号)第三条规定,我市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基层化管理,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核准、验证、资格变更、注销、公房租金核减、货币补贴等工作,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廉租住房业务属地办理方案>的通知》(杭房局〔2012188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含变更、注销)属于廉租住房业务属地办理的内容之一,具体审批流程为:区级受理初审->区级复审->区级终审->市级公示(备案)->区级发放保障资格证。因此,我市各区住建局依法承担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受理、审批职责。

申请人包某户籍在上城区小营街道,根据上述规定,上城区住建局对包某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依法承担受理、审批职责。本案中,包某以信函方式向上城区住建局递交了《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属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上城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其住房、经济状况,依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法规,针对是否受理、审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进行答复处理。但是上城区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在之前并未对其相同申请进行过答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包某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作出答复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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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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