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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杭房复决字[2015]05号
案    由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
申 请 人 金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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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5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4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颉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4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存在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于20151221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1126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内容。20151217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理由为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被申请人应当保存该项目相关规划的批准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三、《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51126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批准文件”。经被申请人审查,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且非属本机关掌握,遂于20151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审查后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正确履行职责,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二、《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交寄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人金某20151126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批准文件”。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收到申请且经过审查后,于20151215作出了《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申请人收到《不存在告知书》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于2015122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1016,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因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大通河桥下)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金某所有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系该项目被征收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经查阅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发现其中存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杭州市望江单元(SC08)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杭州市望江单元R21-04R21-09B1B2-03A9-01地块选址论证暨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等城乡规划材料。另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被申请人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四、杭州市望江单元(SC08)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五、杭州市望江单元R21-04R21-09B1B2-03A9-01地块选址论证暨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六、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上征公告(2015)第9号)及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其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接收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城乡规划材料,具有接收、保存等法定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同时,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中也存有相应材料。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 撤销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4号不存在告知《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二、 责令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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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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