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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杭房复决字[2015]06号
案    由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
申 请 人 金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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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房复决字[2015]06

 

申请人:金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4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颉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3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存在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于20151221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1126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关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151217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三、《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请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现行的有关规定不符,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于20151126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关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查,该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且非属本机关掌握,遂于20151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了《不存在告知书》,当日即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审查后依法依规做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充分,属于正确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二、《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三、交寄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51126,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征收区域(望江单元B1/B2-03地块)的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关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收到申请后,于20151215作出了《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收到《不存在告知书》后,认为其违法,并于2015122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1016,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因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大通河桥下)项目建设需要,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金某所有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系该项目被征收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经查阅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未发现其中存有相应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另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被申请人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但并无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审核、上报、批准、备案等职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政办函〔201238号);三、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上征公告(2015)第9号)及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其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无获取、保存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的法定要求。同时,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案卷材料中也并无相应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自身职责以及不掌握相应政府信息的客观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不存在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上住建(2015)第3号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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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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