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房发〔1999〕122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9-06-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 建房发〔1999〕12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丽水地区计委: 为保证白蚁防治质量,保障白蚁防治药物使用安全,根据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确保白蚁防治质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药物,是指用于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处理的药物和已建房屋的白蚁灭治药物。 第三条省白蚁防治所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全省白蚁防治药物的选用、采用、药质有效含量检测和药物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白蚁防治必须选用经建设部批准或推荐的药物。 对于筛选或研制白蚁防治新药而需要试用的,必须报经省白蚁防治所审查同意。 第五条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与本行业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实行药质含量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药物,不准用于白蚁防治工程。 药物有效含量检测由省白蚁防治所或其认可与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进行药物取样检测时,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采购白蚁防治用药,须到省认定许可的生产单位购买,同时进行取样检测。 第七条各地白蚁防治机构要建立健全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配药施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正确配制药物,认真按照规范要求和制定的方案施工,对每个部位的用药量应及时、准确、认真记录,完备责任人签字手续,并保存好有关资料凭证,以备检查。 白蚁防治药物,应有专门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物进出仓库登记制度和保安措施。 第八条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认真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药物污染环境和药物中毒事故,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废弃的药物包装桶和其它含药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选用、采用或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情节轻重与管理权限,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