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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文号 杭物改 [2009]3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9-07-21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改善

 

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为提升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提高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构建住宅小区长效物业管理机制,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品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9217号)的总体要求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物业管理改善资金使用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配套补贴实施的物业管理改善项目,其改善资金拨付标准与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拨付原则

 

物业管理改善项目市、区两级配套资金分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和管理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分类支付、比例配补、分项结合的原则进行拨付。

 

(一)分类支付:硬件配置改善以项目为单位核算,按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三个阶段进行资金拨付,最终以决算审计后的项目费用作为拨付结算依据。其中,通过购买、置换、租赁配补物业管理用房的,以购买、置换、租赁的合同价格作为配套资金拨付结算依据。

 

管理项目补贴以社区为单位核算,包括物业专管员补贴、困难群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减免等费用。

 

(二)比例配补物业管理改善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套补贴。市、区财政应确保资金的配套落实。

 

(三)分项结合结合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的硬件配置改善项目,其工程费用在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未能结合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需单独组织开展硬件配置改善的,其工程经费从物业管理改善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使用范围

 

(一)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未能结合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工程一并实施、需单独组织开展的硬件配置改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整治、房屋整治、一户一表改造、建设小区围墙、改善小区消防设施、安装单元防盗门及电子监控设施和配补物业管理用房等。

 

(二)管理项目补贴资金

 

1、物业专管员岗位补贴。以社区为单位统计,按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总规模(面积)设置物业专管员岗位补贴,补贴从改善资金中列支,直接拨付给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具体标准为:3万元/年·人。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3人进行岗位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设1人岗位补贴,以此类推。每年分年中和年末两次拨付。

 

2、困难群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减免。住宅小区内持有有效的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证》、《春风常驻救助证》(下城)、《拱墅区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西湖区困难家庭(区级)救助证》等各类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当地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减免小区管理服务费用,其减免的费用从改善资金中列支拨付。

 

四、拨付程序

 

(一)硬件配置改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小区硬件配置改善需单独组织实施的,根据改善进度,各区物改办在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后,分阶段向市物改办提交用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内容、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本次申请资金额等情况。市物改办和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1)第一次资金拨付(启动款):项目立项开工并经确认后,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拨付市级配套资金的40%。

 

2)第二次资金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确认后,市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拨付进度款至市级配套资金的80(进度款=合同金额×配套比例×80-已拨金额)。

 

3)第三次资金拨付(决算款):经决算审计后,按经审计的项目费用和市配套比例拨付剩余资金。

 

2、增补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但不符合批建或改造条件,街道(乡镇)需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区招投标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不足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过程中应经市物改办指定的具有二级评估资格以上的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最终采购价不得超过评估价再上浮10%

 

因多种原因暂时不能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可采用借用、租赁的方式临时过渡,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街道(乡镇)应在过渡期内,力争通过新建或采购的方式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采购(租赁)完成后,街道(乡镇)凭购买(租赁)合同等向各区物改办申报,由各区物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经市物改办和市财政局确认后予以一次性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3、市级配套资金拨付后,各区按11配比标准同步拨付。

 

(二)管理项目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庭院改善、危旧房改善或旧小区整治改善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街道(乡镇)接管后,通过征求全体居民意见,自确定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之日起即开始拨付准物业管理物业专管员经费补贴和困难群众物业管理费减免补贴。具体由各社区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按标准据实向各区物改办申报。各区物改办核实汇总后向市物改办申报。市物改办经确认后每次按6个月的补贴标准据实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各区按11配比标准同步拨付。

 

五、其他规定

 

(一)住宅小区由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组织开展社区化小区管理的,小区内公共路面停车、广告设置等经营性收入作为住宅小区管理专项经费,以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二)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上述资金补贴和优惠政策不变。

 

 

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

 

                               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改善    资金使用    暂行规定

 

  报:王国平书记、蔡奇市长、杨戌标副市长、陆瑞芬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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