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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业务类别 房屋修缮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162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9-12-28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
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房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为加强对平改坡房屋特别是平改坡房屋屋顶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居住安全,根据《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市区屋面整治(平改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和西湖区行政区域范围。
本规定所称平改坡房屋是指原为平屋顶,为解决屋面渗漏、隔热、美观等问题改造为坡屋面的居民住宅。
  二、产权界定
  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属房屋公共部位,其产权属房屋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作为居住或堆放杂物的场地。
  三、设计施工要求
  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平改坡工程前,应当公示告知平改坡工程方案、施工期限、保修期限等设计施工相关,以及平改坡屋顶产权所有等事项。
  房屋平改坡工程的具体设计施工要求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另行制订下发。
  四、管理单位
  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方式与住宅房屋管理方式相一致,应由房屋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权利和义务。为切实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具体按照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一)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二)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自治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平改坡房屋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四)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化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原由单位自主管理、现大部分房屋已参加房改成为私房,单位已撤消或实际已不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纳入社区化物业管理。
  五、接收管理
  房屋平改坡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与房屋建设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相一致。房屋平改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向管理单位移交平改坡项目计划(批文)、设计方案、合同、施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存在施工安全、质量等问题,或屋顶改造不符合高度、坡度要求的平改坡房屋,施工单位应予整改,整改合格后由接收管理单位予以接收。
  (一)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负责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平改坡房屋屋顶接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接收。
  (二)各单位(部门)自主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与平改坡施工单位办理接收手续。(三)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在社区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后负责代为办理平改坡房屋屋顶接收手续。
  六、管理要求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对平改坡房屋屋顶开展日常管理:
  (一)建立平改坡房屋屋顶档案,内容包括政府批文、招投标(包括设计、工程、主材料等)、施工图、竣工验收、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对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卫生保洁和安全检查工作,清洁屋顶空间,清理堆放的杂物,对平改坡结构、节点、老虎窗、玻纤瓦、避雷器等的完好程度及檐沟是否堵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开展平改坡房屋屋顶维修管理工作。平改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外由业主负责委托管理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项目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已建立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或房改房维修基金的,维修费用可依照维修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从维修基金中列支。
  (四)安装直跑楼梯的平改坡房屋,应在方便维修人员维修、清洗水箱和满足应急使用的前提下,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利用社区楼道公约等宣传橱窗,宣传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引导居民住户自觉遵守业主公约。
  七、纠纷处理
对擅自占用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社区劝阻后仍拒不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处理。协调无法解决的,相关利益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八、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房屋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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