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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文号 杭房局〔2010〕163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6-2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
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建设(房管)局、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各区消防大队、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杭政办函〔2010〕162号),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现就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为:
1、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需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且施工内容为下列情况之一:
电梯检验机构出具的《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中涉及的要求整改的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涉及的要求整改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自查发现电梯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施工项目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09)中 “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规定。
2、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批复。
3、物业服务企业持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的书面批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确认的工程预算等资料,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4、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预算额拨付70%的维修费用。
5、工程完工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可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电梯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查后认定已经消除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持验收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及其它规定资料申请维修费用的余额。
6、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的工程决算额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为:
1、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自查发现、或经消防部门所发的整改通知书明确,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消防大队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需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
2、区消防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批复。
3、物业服务企业持区消防大队的书面批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确认的工程预算等资料,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4、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预算额拨付70%的维修费用。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区消防大队出具的复查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及其它规定资料申请维修费用的余额。
6、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的工程决算额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三、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
四、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意见、工程预决算报告等资料在小区内公告。
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电梯、消防设施等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市房产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公安消防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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