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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建房发[2005]122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5-05-2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
 
建房发[2005]12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征求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办公用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分割处必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预(销)售或转让。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保护建筑,不得将权属单位分割转让。
三、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业、办公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并经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否则,无需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不同)。
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资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商业、办公用房批准预售后、初始登记前,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权属单元分割的具体方案,经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持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的书面材料重新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审批的变更手续。
五、权属单元分割后,需经测绘单位进行变更测量,确定套房面积及公摊面积。
六、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商业、办公用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可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七、商业、办公用房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还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当地市、县(市)房地产转让的规定。
商业、办公用房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后,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当地市、县(市)物业管理的规定。
八、各市、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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