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
发布机构 | 建设部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8-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 问题的复函
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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