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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业务类别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31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4-28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进程,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坚持保护优先、改善为主,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坚持多元筹资、共同负担。
  三、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搬(拆)迁单位可以给予被搬(拆)迁房屋价值5%-10%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被搬(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凭有房证明或购房发票按评估单价的70%-90%进行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后,搬(拆)迁单位应将相关货币补贴资料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被搬(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搬(拆)迁房屋地段等级,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扩面)15平方米以内的,搬(拆)迁单位可以根据扩面数量,对扩面结算价格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六、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搬(拆)迁单位可以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在原地段等级或高于原地段等级的,该部分面积按照成本价进行结算,产权属被搬(拆)迁房屋产权人所有;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搬(拆)迁房屋地段等级的,该部分面积不进行差价结算,产权属被搬(拆)迁房屋产权人所有。
  七、住户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搬(拆)迁单位可以根据其搬迁时间,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八、本意见适用于二○○七年六月一日后发布搬迁公告或改善公告的项目。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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