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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14年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问答
业务类别 住房保障
发布机构级别 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4-05-13
有效性 有效

1. 2014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2014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满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9.6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2014年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答: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2014年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从5月5日开始受理,9月30日结束受理。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4.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5.“学生户口”指什么?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6.“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7.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8.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是否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答: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也可以不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9.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以后还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成年子女已经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在其成年之前不得再次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其成年后可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0.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11.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怎样核定?
答:夫妻离异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二手房等非实物分房房产,也均按全部面积核定,除非当时夫妻双方即约定为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上明确了份额的,按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记载的各自份额面积分别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12. 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如何认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答: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13.2014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如何领取各类申请表格?
答: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开始后,申请家庭可在受理期限内的日常工作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领取各类申请表格。
14.什么是房源区别供应?
答:房源区别供应是指为保障申请家庭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规定,对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单独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
15.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是否可以根据经济条件选择参加房源区别供应?
答: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在区住建局公示登记签署《经济适用住房区别供应意向具结书》时,可以根据经济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申请家庭选择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的,不可再参加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选房。如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6.房源区别供应是如何实施的?
答:市住保房管部门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申请家庭统一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对其中选择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区别供应的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按照受理顺序号单独组织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
17.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18.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
得完全产权后,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19.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交纳范围是怎样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计入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范围。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门,不列入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20.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交纳标准是多少?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
益等价款的标准以2004年9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1.何种情形下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仅限于需要办理完全产权的情形,自住、内部循环和政府回购等情形均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2.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离婚析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不需要。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23.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按规定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 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4.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后,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不作年限修正。具体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25.经济适用住房能否转让给其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答: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2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房产的,何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强制回购?
答:《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27.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强制回购?
答:不需要。通过继承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
28.已申请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答:已申请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必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注销手续。
29.已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已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填写具结书,承诺在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前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注销手续。
30.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证明受理点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市民之家社保窗口
新业路228号
87008114
杭州市社保局
清吟街123号
87227524
上城区社险办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
87925903
下城区社险办
白石巷256号
87882789
西湖区社险办
杭州竞舟路228号
87759369
拱墅区社险办
湖墅北路珠儿潭8号
56667026
江干区社险办
景昙路98-2号
86036525
高新开发区(滨江)社险办
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行政中心一楼
87702017
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社险办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东楼)
89898513
西湖风景名胜区社险办
龙井路3-1号
87179588
31.省及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电话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省地税局
体环二路1号省地税局一楼大厅
87668501
上城区地税分局
江城路701号
87656564
下城区地税分局
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85463160
西湖区地税分局
文三路539号
85129020
拱墅区地税分局
湖墅南路296号
88912366
江干区地税分局
太平门直街269号
86571585
高新(滨江)区地税分局
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地税大楼
88867993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银都商厦北一楼
86910088

32.省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及电话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凤起路619号
87055000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
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二楼1-20号窗口
12329

33.各区住建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如下:
城区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上城区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 (汽车南站东面)
87926021
87925968
下城区
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87896811
西湖区
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88156319
88156313
拱墅区
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
85371615
85378593
江干区
钱潮路12号(江干区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东侧一层辅房)
87654172
高新开发区(滨江)
滨江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810室
87795750
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金沙大道600号东楼二层46号窗口
 
86877955
西湖风景名胜区
龙井路3-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
 
8717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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