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JAC16-2015-0005
关于印发《bte365体育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局权力清单的更新调整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对《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杭房局〔2008〕300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bte365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bte365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bte365体育
2015年8月24日
bte365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的同类主体(个人或单位)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bte365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或者处罚种类说明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提出改变处罚幅度档次或者处罚种类的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的裁量基准及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条 承办部门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法制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承办部门作补充说明。
法制机构认为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说明不充分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法制机构对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幅度档次,超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在我局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或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法制机构应当不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或评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承办部门及时整改,并纳入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拟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机关或局依法行政检查工作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杭房局〔2008〕300号)同时废止。
bte365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1%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不具备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房号,收取房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1%罚款
|
一般
|
具备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房号,收取房款,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0.8%罚款
|
轻微
|
具备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房号,收取房款,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0.5%罚款
|
极轻
|
具备预售条件,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房号,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0.3%以下罚款
|
案由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
|
处罚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
|
|
可处3万
|
一般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可处违法所得2.5倍,但不超过2万
|
轻微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可处违法所得2倍-2.5倍,但不超过1万
|
极轻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0.5万
|
案由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销售金额为1000万以上的
|
|
10万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销售金额为500万-1000万的
|
|
8万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销售金额在200万-500万的
|
|
7万
|
极轻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下
|
|
5万
|
案由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4)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一房多卖,涉及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一房多卖,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后果,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8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极轻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自动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相关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案由
|
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5)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经多次督促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个月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报备或未在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且不配合调查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督促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个月以内未将测绘成果报备或未在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且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经督促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个月以内未将测绘成果报备或未在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案由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6)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未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不具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未落实物业管理方案。
|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未落实; 不具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未落实物业管理方案。
|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拆迁安置未落实; 不具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未落实物业管理方案。
|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不具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未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未落实物业管理方案。
|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7)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抬高房价,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或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扰乱房地产市场,或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自动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8)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销售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销售金额在500万-10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销售金额在100万-5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采取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销售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9)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销售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销售金额在500万-10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销售金额在100万-5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商品住宅,销售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0)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销售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
|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销售金额在500万-10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销售金额在100万-500万的
|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不符合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销售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示范文本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1)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预销售证明,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有关房地产应当明示的法律法规,诱导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及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有关房地产应当明示的法律法规,诱导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没有明示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没有明示有关法律法规,主动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2)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成立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委托该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故意隐瞒该机构的相关信息,诱导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及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故意隐瞒该机构的相关信息,情节严重,造成相应后果及或拒不配合调查,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造成后果或积极配合调查,未产生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主动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未产生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3)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故意隐瞒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诱导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
|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误导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或拒不提供其他买受人签订商品房合同信息的
|
|
警告,并可处2.8万元罚款
|
轻微
|
代理并对外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极轻
|
代理并只对内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积极配合查明事实的
|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案由
|
租赁不得出租的房屋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4)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
|
一般
|
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或能配合调查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2.5万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2.5万
|
轻微
|
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
|
极轻
|
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危害的,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
|
案由
|
未按规定出租房屋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5)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不按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
|
可处3万
|
可处3万
|
一般
|
不按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或能配合调查的
|
可处2万
|
可处2万
|
轻微
|
不按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可处1万
|
可处1万
|
极轻
|
不按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危害的,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可处0.5万
|
可处0.5万
|
案由
|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6)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危害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
|
0.1万
|
1万
|
一般
|
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
0.08万
|
0.5万
|
轻微
|
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
0.05万
|
0.3万
|
极轻
|
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
0.02万以下
|
0.1万
|
案由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7)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拒不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1万
|
2.5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2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情节显著轻微的
|
1万
|
1万
|
案由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8)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1万
|
2.5万
|
轻微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2万
|
极轻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1万
|
1万
|
案由
|
房地产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9)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协理签名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协理签名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1万
|
2.5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协理签名的,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2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协理签名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1万
|
1万
|
案由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0)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1万
|
2.5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2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1万
|
1万
|
案由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1)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1万
|
2.5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2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1万
|
1万
|
案由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2)
|
处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0.8万
|
2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0.5万
|
1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0.3万以下
|
0.8万以下
|
案由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3)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三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3万
|
一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
2.5万
|
轻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2万
|
极轻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
1万
|
案由
|
中介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执业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4)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停止执业,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指派中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中介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执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0.5万
|
可处1万
|
一般
|
中介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执业的,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0.3万
|
可处0.8万
|
轻微
|
中介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执业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0.2万
|
可处0.5万
|
极轻
|
中介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执业的,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0.1万
|
可处0.2万
|
案由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5)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1万
|
一般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
0.8万
|
轻微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0.5万
|
极轻
|
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
0.1万
|
案由
|
聘用无执业资格或按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6)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1万
|
一般
|
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
0.8万
|
轻微
|
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0.5万
|
极轻
|
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
0.1万
|
案由
|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7)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法律责任
|
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在代理房产交易中,篡改资料,损害当事人利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3万
|
|
一般
|
在代理房产交易中,篡改资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2万
|
可处4万
|
轻微
|
在代理房产交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1万
|
可处3万
|
极轻
|
在代理房产交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0.5万
|
可处1万
|
案由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8)
|
处罚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获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收入的
|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获得违法所得0.5万元-1万元收入
|
违法所得2.5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万
|
|
极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
0.5万以下
|
|
案由
|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29)
|
处罚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获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收入的
|
警告,并可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获得违法所得0.8万元-1万元收入
|
警告,并可处2.5万元罚款
|
|
轻微
|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获得违法所得0.5万元-0.8万元
|
警告,并可处2万元罚款
|
|
极轻
|
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获得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下收入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
案由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0)
|
处罚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逾期超过一年未办理变更注册仍在执业
|
|
|
一般
|
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到一年未办理变更注册仍在执业
|
可处0.3万
|
|
轻微
|
逾期超过三个月未到六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在执业
|
可处0.2万
|
|
极轻
|
逾期1个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可处0.1万以下
|
|
案由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1)
|
处罚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获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
|
一般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获得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1万以下的
|
违法所得2.5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
|
|
轻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执业,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
|
|
极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以下
|
|
案由
|
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2)
|
处罚依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逾期一年以上内改正的
|
可处1万
|
可处1万
|
一般
|
逾期六个月-一年内改正的
|
可处0.8万
|
可处0.8万
|
轻微
|
逾期一个月-六个月内改正的
|
可处0.4万
|
可处0.4万
|
极轻
|
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
|
可处0.1万
|
可处0.1万
|
案由
|
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3)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获得违法所得1万以上
|
可处2万
|
可处2万
|
一般
|
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1万
|
可处1.5万
|
可处1.5万
|
轻微
|
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5000元
|
可处1万
|
可处1万
|
极轻
|
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可处0.5万
|
可处0.5万
|
案由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4)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5)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获得违法所得1万以上
|
|
可处2万
|
一般
|
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1万
|
|
可处1.5万
|
轻微
|
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5000元
|
|
可处1万
|
极轻
|
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
可处0.5万
|
案由
|
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6)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
可处2万
|
一般
|
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
可处1.5万
|
轻微
|
估价报告没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可处1万
|
极轻
|
估价报告只有一个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可处0.5万
|
案由
|
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7)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1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
|
可处2万
|
一般
|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
|
可处1.5万
|
轻微
|
分支机构专职估价师人员不足的
|
|
可处1.2万
|
极轻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
可处1万
|
案由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8)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为直系亲属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为旁系亲属
|
警告,并可处0.8万元罚款
|
警告,并可处0.8万元罚款
|
轻微
|
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为朋友
|
警告,并可处0.5万元罚款
|
警告,并可处0.5万元罚款
|
极轻
|
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
警告,并可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可处0.1万元以下罚款
|
案由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
|
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39)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轻微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极轻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处罚
|
类别
|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40)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不能修复的,逾期不改正
|
0.7万-1万
|
4万-5万
|
一般
|
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可修复的,逾期不改正;擅自设置保护标志的,逾期不改正
|
0.4万-0.7万
|
2.5万-4万
|
轻微
|
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涂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逾期不改正
|
0.1万-0.4万
|
1万-2.5万
|
案由
|
对历史建筑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建筑违规修缮的处罚
|
类别
|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41)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非常严重
|
对历史建筑及街区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建筑违规修缮,造成历史建筑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或构件,或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10万元罚款
|
较严重
|
对历史建筑及街区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建筑违规修缮,造成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或构件,或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一定破坏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8万元罚款
|
案 由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
|
类 别
|
产权产籍管理(42)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申请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权利来源证明材料等申报不实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尚未登记或者未造成登记结果错误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登记结果错误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 人
|
单 位
|
严重
|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
|
可处0.4万-0.5万
|
可处3万-5万
|
一般
|
隐瞒事实真相,非法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事后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可处0.3万-0.4万
|
可处2万-3万
|
轻微
|
因过失造成申报不实,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
可处0.5万-2万
|
极轻
|
因过失造成申报不实,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且申请人对申报不实行为认识深刻,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补救的
|
可免于行政处罚
|
可免于行政处罚
|
案 由
|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
|
类 别
|
产权产籍管理(43)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
|
法律责任
|
当事人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房屋权属证书,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 人
|
单 位
|
严重
|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用于个人、银行等之间借贷或在房产登记机关已办理房产登记,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
|
可处0.4万-0.5万
|
可处3万-5万
|
一般
|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用于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未骗取相关证书、证明,但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
|
可处0.2万-0.4万
|
可处2万-3万
|
轻微
|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局限于家庭等内部使用的,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积极配合行政、公安机关破获造假点的
|
可处0.1万-0.2万
|
可处0.5万-2万
|
极轻
|
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认真悔改,并积极配合公安、行政机关破获造假窝点或其他有力打击造假行为的
|
可免于行政处罚
|
可免于行政处罚
|
案 由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
类 别
|
房产测绘管理(44)
|
处罚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产面积测算故意失误;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故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故意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可处罚款3万,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测绘资格或降低测绘资格
|
一般
|
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或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的;事后经协调处理。
|
|
可处罚款2万-3万,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测绘资格
|
轻微
|
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或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的,同时事后经协调处理的,未造成损失的。
|
|
可处罚款1万-2万,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案由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类别
|
物业管理(45)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且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15万-20万
|
一般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已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
|
|
10万-15万
|
轻微
|
建设单位为了公众利益需要,临时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短时期内自行恢复,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5万-10万
|
案由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类别
|
物业管理(46)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建设单位擅自选聘物管企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给业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引发重大投诉的
|
|
警告,可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擅自选聘物管企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规定执行,但已对业主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引起一般投诉的
|
|
警告,可并处3万-5万元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擅自选聘物管企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规定执行,但已对业主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
|
|
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极轻
|
建设单位已与擅自选聘的物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管企业未实际接管楼盘的,未对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的
|
|
给予警告
|
案由
|
建设单位、物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影响物业管理正常秩序
|
类别
|
物业管理(47)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建设单位、物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拒不移交,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的
|
|
5万-10万
|
一般
|
建设单位、物管企业移交的资料不全,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补齐资料,但已严重影响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的
|
|
3万-5万
|
轻微
|
建设单位、物管企业按规定移交了主要资料,小部分资料未移交,经责令整改后已补齐资料,且对物业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不大的
|
|
1万-3万
|
极轻
|
建设单位、物管企业经责令后按规定移交了全部资料
|
|
责令限期改正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
类别
|
物业管理(48)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法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后仍拒不执行,且因此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20万元罚款
|
一般
|
物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后虽整改,但因此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15万元罚款
|
轻微
|
物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后虽整改,但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极轻
|
物管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后,在期限内按规定予以补办的,未对业主造成损失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
|
类别
|
物业管理(49)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15万-20万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但已因此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10万-15万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但已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5万-10万
|
极轻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业,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5万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
|
类别
|
物业管理(50)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或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但经相关部门认定已因此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不含)-50%(含)罚款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但经相关部门认定已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不含)-40%(含)罚款
|
极轻
|
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一并委托他人,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已执行,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罚款
|
案由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类别
|
物业管理(51)
|
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50万元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限期整改,提供的物管用房位置或面积未符合相关规定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40万元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限期整改,并经多次协调后方按规定提供物管用房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
极轻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能够按规定提供物管用房的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类别
|
物业管理(52)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
|
|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虽经责令整改,但已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责令限期整改,并经多次协调后方恢复物管用房用途的,但未对业主造成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万-5万元罚款
|
极轻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能够及时恢复物管用房用途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类别
|
物业管理(53)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经规划部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5万-2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规划部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经责令后整改,但已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0万-15万元罚款
|
轻微
|
经规划部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经责令限期整改,并经多次协调后方能改正的
|
|
警告,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极轻
|
经规划部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但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案由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类别
|
物业管理(54)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企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
一般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经责令后整改,但已给业主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警告,并处0.5万-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
轻微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经责令限期整改,并经多次协调后改正的
|
警告,并处0.1万-0.5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极轻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但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0.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类别
|
物业管理(55)
|
处罚依据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法律责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的,并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的,但未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2万-3万元罚款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的,但已对业主造成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极轻
|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但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类别
|
物业管理(56)
|
处罚依据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
|
|
可处2万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经责令后已整改,但已对业主造成损害的
|
|
可处1万-2万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经多次责令整改后方改正的
|
|
可处1万以下
|
极轻
|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限期改正的
|
|
可免于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
|
类别
|
物业管理(57)
|
处罚依据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律责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管企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执行
|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物管企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虽已整改,但因此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警告,并处2万-3万元罚款
|
轻微
|
物管企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整改后虽已整改,但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万-2万元罚款
|
极轻
|
物管企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配合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尚未对业主造成损失的
|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案由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类别
|
物业管理(58)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企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
一般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的,但已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害的
|
警告,并处0.5万-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
轻微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的,但已对业主造成损害的
|
警告,并处0.1万-0.5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
极轻
|
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0.1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案由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类别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59)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反映、投诉很强烈,严重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反映、投诉强烈,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 2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 2倍的罚款
|
轻微
|
暂时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能主动纠正或经发现后马上予以纠正,未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很小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
案由
|
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
|
类别
|
物业管理(60)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限期公布;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的,并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可处0.1万-0.2万
|
一般
|
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的,但已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
|
|
可处0.08万-0.1万
|
轻微
|
物业管理企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经多次责令整改后方改正的
|
|
可处0.05万-0.08万
|
案由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类别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61)
|
处罚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
3万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或逾期后经多次提醒、解释,仍置之不理的
|
|
2万 -3万
|
轻微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但确有一定原因,且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
2万以下
|
案由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类别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62)
|
处罚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
0.5万-1万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或逾期后经多次提醒、解释,仍置之不理的
|
|
0.2万-0.5万
|
轻微
|
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但确有一定原因,且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
0.2万以下
|
案 由
|
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类 别
|
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63)
|
处罚依据
|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仍不交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已经影响保修、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
|
3万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仍不交纳,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或逾期后经多次提醒、解释,仍置之不理,但不影响保修、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
|
2万 -3万
|
轻微
|
经责令,逾期仍不交纳,但确有一定原因,且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影响保修、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
|
1万-2万
|
案由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4)
|
处罚依据
|
(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出售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3万罚款
|
|
一般
|
出售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2.5万罚款
|
|
轻微
|
出售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1.5万罚款
|
|
案由
|
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或优惠政策房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5)
|
处罚依据
|
(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或优惠政策房,情节严重的
|
2.5万-3万
|
|
一般
|
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或优惠政策房,情节一般的
|
1.5万-2.5万
|
|
轻微
|
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或优惠政策房,情节轻微的
|
1万-1.5万
|
|
案由
|
骗取廉租住房保障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6)
|
处罚依据
|
(省政府令第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法律责任
|
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采用伪造相关证据,故意隐瞒相关事实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可处0.1万
|
|
一般
|
采用伪造相关证据,故意隐瞒相关事实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
可处0.08万-0.1万
|
|
轻微
|
因客观原因相关证据失效,隐瞒相关事实骗取廉租住房保障,但及时发现后自行改正的
|
可处0.05万-0.08万
|
|
案由
|
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廉租房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7)
|
处罚依据
|
(省政府令第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法律责任
|
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经3次以上催促后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廉租房,且态度恶劣
|
可处0.1万
|
|
一般
|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经催促后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廉租房,且态度恶劣
|
可处0.05万-0.1万
|
|
轻微
|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经催促后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廉租房,但在事后说明原因,并自行退出的
|
可处0.02万-0.05万
|
|
案由
|
申请者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8)
|
处罚依据
|
(省政府令第283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律责任
|
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
手段骗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
|
并处4万-5万
|
|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
手段骗取准购证,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
|
可处1.5万-2万
|
|
一般
|
隐瞒事实真相,非法骗得购买经济适用房,事后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并处2万-4万
|
|
隐瞒事实真相,非法骗取准购证,事后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可处0.8万-1.5万
|
|
轻微
|
因过失造成申报不实,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并处1万-2万
|
|
因过失造成申报不实,并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可处0.2万-0.8万
|
|
案由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69)
|
处罚依据
|
(省政府令第283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五分之一且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的,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
可处罚款1.5万-3万
|
|
一般
|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五分之三且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但配合调查处理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
可处罚款0.5万-1.5万
|
|
轻微
|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五分之四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积极配合处理并及时改正,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的
|
可免于罚款
|
|
案由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的违规行为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70)
|
处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造成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
|
|
1.5万-3万
|
一般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
|
|
0.5万-1.5万
|
轻微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
|
|
0.5万以下
|
案由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类别
|
保障住房管理(71)
|
处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尚未骗得保障资格的: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取消其登记或者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得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尚未骗取保障资格的
|
警告
|
|
案由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使用规定
|
保障住房管理(72)
|
处罚依据
|
(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相当危害
|
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危害的
|
处以300-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轻微
|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案由
|
不具备白蚁防治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3)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无资质承接大量白蚁防治业务(业务额在10万元以上),造成相当的社会危害的
|
|
可处2.5万-3万
|
一般
|
无资质承接少量白蚁防治业务(业务额在5万元左右),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的
|
|
可处2万-2.5万
|
轻微
|
无资质承接少量白蚁防治业务(业务额在1万元以下),也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
|
可处1万-2万
|
案由
|
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4)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极不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
|
2.5万-3万
|
一般
|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不规范,但未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
|
1.5万-2.5万
|
轻微
|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不规范,但属于个案且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质量隐患的
|
|
1万-1.5万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5)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且无法采取补防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质量隐患的。
建设单位故意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且已无法采取补防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质量隐患的
|
|
2.7万-3万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但尚可采取补防措施的。
建设单位有故意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嫌疑,尚可采取补防措施,只造成一定质量影响的
|
|
2.5万-2.7万
|
轻微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但尚可采取补防措施,不会造成质量影响的
|
|
2万-2.5万
|
案由
|
建设单位或个人建房,未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6)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白蚁预防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未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拒不缴纳白蚁预防费,且已无法采取补防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质量隐患的
|
可处0.15万—0.2万
|
可处0.15万—0.2万
|
一般
|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未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拒不缴纳白蚁预防费,但仍可采取补防措施,只造成一定质量影响的
|
可处0.15万以下
|
可处0.15万以下
|
轻微
|
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未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但经督促后能及时改正,不会造成质量影响的
|
可以给予警告
|
可以给予警告
|
案由
|
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7)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
|
法律责任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白蚁防治机构未进行预防处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并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
|
可处0.15万—0.2万
|
一般
|
白蚁防治机构未进行预防处理,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
|
|
可处0.1万-0.15万
|
轻微
|
白蚁防治机构未进行预防处理,但属于个案且可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
|
|
可处0.1万以下
|
极轻
|
白蚁防治机构未进行预防处理,但属于个案且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质量隐患的
|
|
可以给予警告
|
案由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类别
|
白蚁防治管理(78)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13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元)
|
个人
|
单位
|
严重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
并处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
|
|
轻微
|
|
|
|
极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