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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14]132号
发布机构级别 浙江省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9-28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4【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2014年8月22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4〕19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委)、房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政策和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
  二、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应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代收代付税费项目和标准等。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及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服务规范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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