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组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政府信息公开
标    题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业务类别 物业管理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0-23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行。


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1日

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水平,增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维护业主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当接受审价机构的审价监督。
  第三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从事五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由物业资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建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机构库。
  第五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价相关规定,通过实地现场踏勘、资料核对、价格核实等方式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预(结)算审价,并出具相应的预(结)算审价报告。
  第六条 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审价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内容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2.项目中所涉及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3.工程量、总价等是否真实、准确;
  4.材料、人工等价格是否客观、公正;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预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施工前,由审价机构进行预算审价。
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 申报时由消防、质监管理部门在批复中明确消防、电梯维修工程的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
  第八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物业资金中心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维修资金维修项目实施前,向物业资金中心提出确认审价机构的申请,并在审价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和委托确认审价机构,由其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申请单位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的预(结)算审价工作。审价费用由物业资金中心与审价机构进行结算。
  已进行预算审价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在委托期限内结算审价由原预算审价单位进行结算审价。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预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征求业主意见前,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申请材料。
  对需要进行结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验收合格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审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书面与物业资金中心进行联系确认。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结)算审价报告。不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价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要主动配合审价机构进行审价活动,在收到审价机构出具的初步预(结)算审价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审价机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审价单位可直接出具预(结)算审价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资金中心应根据预(结)算审价报告拨付相关费用:在审价预算额度范围内拨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在结算审价额度范围内拨付费用的余额。
  第十四条 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价相关规定进行审价,并对审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审价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物业资金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审价机构应做好台账记录,包括收取的资料、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照片等,并接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
  第十六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同一类型使用维修资金项目,应统一申报、集中审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记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内容,并按年度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物业资金中心应会同申请单位,对审价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考评机制,检查和考评参与审价的审价机构的质量和效率。检查考评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并可将考评情况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审价机构参与的审价项目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或重大质量问题的,由物业资金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物业资金中心应取消其审价资格,且5年内不能参与杭州市使用维修资金审价工作,并可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预(结)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物业资金中心将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对存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价或截留、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申请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五城区。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错误报告   |   联系我们  |  信息订阅
bte365体育版权所有◎ 隐私保护 浙ICP备05052140号 浙公网安备33010202000012号   
本站英文域名:http://fgj.hangzhou.gov.cn/  本站中文域名: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政务  bte365体育.政务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服务热线:12345 网站管理科:8703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