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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住房保障
发布文号 杭房局[2009]256号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9-12-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09]2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和《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管工作责任

杭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维修资金,原则上由各地房管(房改)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自纠。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用途、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杭州市及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除不定期抽查以外,每年应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组织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维修资金的用途流向、收支金额是否一致以及拨付使用程序的合法性,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追究制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加强维修资金的专项控制,落实统计报表制度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维修资金的本金根据国家规定按银行有关利率核定利息,本金和利息按幢设置、建账到户,专项用于规定用途。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资金的专项制度,加强签批、拨付、审计等一系列财务制度。不得将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杭州市及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维修资金的统计报表制度,并制定下发相应的报表格式。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对维修资金的收缴、续筹、拨付、退款等相关数据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准确全面地反映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增减和流向,并按月向杭州市及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接受监督和审查。

 

三、加强房屋维修行风建设,建立维修资金拨付承诺制度

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维修中的行风建设,建立落实三项承诺制度。一是建立从住户报修到上门维修的承诺期限制度,不推诿、不拖延,及时落实维修施工,并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态度;二是建立紧急状况紧急处置的承诺制度,出现需立即进行维修的紧急状况的,能够立即按照应急预案有序处置,保证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房屋维修机构垫付所需维修费用,并在维修工程完工后持规定的资料申报维修资金,经审定后一次性拨付;三是建立维修资金拨付的承诺期限制度,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和拨付。

四、加强维修资金的权属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维修资金的本金按出资比例,分别属于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所有,但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统一由购房人使用。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售后公有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余额按照资金来源分别退还售房单位和购房人。

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资金的权属规定,确保购房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能顺利使用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主动建立公有住房灭失后维修资金退款的审批办理程序,积极协调售房单位、拆迁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确保购房人能顺利领取应退维修资金。

五、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采取现场张贴、媒体发布等方式进行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需经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视为已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主要内容包括维修方案、维修资金初步预算和资金来源、资金缺口数及弥补途径和方式、拟聘请维修单位的资质等情况。

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资金的公示制度,通过定期公布和公示接受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建立维修资金的查询制度,查询内容为相关维修资金的帐户余额、本金利息使用及续缴情况,查询方式主要有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或委托相关社区进行张贴等。

六、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规范审批拨付程序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必须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房屋维修机构)提出使用方案,经征求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房管(房改)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首期70%维修费用凭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相关房屋的地址面积、相关业主的意见和业主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等规定材料审定拨付;维修费用余额凭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规范工程承包合同、维修发票和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规定材料审定拨付。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出相应的操作细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监察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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