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物业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15]130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明确: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人民币50万元以上”;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根据上述要求,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需相应调整的内容有: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的申报条件,删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申报材料,删除“验资证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已被取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县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八项行政权力信息梳理工作的通知》,“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核准”事项已被取消。因此,《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延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房局〔2010〕305号)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的第4项的第(1)款“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应提供由建设部、省建设厅或市房管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不再执行。
上述调整事项请各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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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