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7]218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7-09-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房局[2007]21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窗口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印发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为确保《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工作,切实做好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及省市相关规定与《细则》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此前未经测绘和已经测绘但尚未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一律按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和《细则》执行。 二、在2007年7月1日前已经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成果或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无论是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核的,还是需办理变更测绘的(如:部分拆除、设计变更、分割、合并等)其建筑面积测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均按原测绘时的规范标准执行。 各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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