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调整“换约续租”私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1]11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1-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调整“换约续租”私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杭房局[2001]11号 杭财基[2000]1086号 杭价房[2001]003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处)、物价局(计经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房改办(2000)80号文件精神,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从1.50元调整为1.80元,“换约续租”私房租金也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约续租”的私房租金标准,非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60元,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40元,以上租金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租赁双方办理租金调整后的换约续租手续,调整后的协议必须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三、“换约续租”私房租金调整后,高出同类公房租金标准部分可由承租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可适当给予补贴。 四、“换约续租”的房屋,承租人如作非住宅使用,须征得产权人同意,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杭房局(94)130号,杭价房(94)137号《杭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租金参考标准》(试行)同类地段租金标准下限的60%,承租人不得向所在单位申请租金补贴。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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