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逾期尚未安置的拆迁户要求房改购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1999]47号、杭房改办[1999]5l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9-09-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对逾期尚未安置的拆迁户要求房改购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房局[1999]47号、杭房改办[1999]5l号
市房改网络单位房改办、各房屋开发公司: 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有的拆迁户其拆迁安置协议规定在1999年6月31日前回迁安置,目前期限已过,但建设单位尚未安置拆迁户住房,部分住户强烈要求按今年房改政策购房。考虑到这些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经研究,现将逾期尚未安置的拆迁户按房改购房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求按99年房改售房政策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拆迁户,须在99年12月31日前向安置住房的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按500元/m2的价格预付购房款,并经负责安置的建设单位在其购房申请表上签具承诺意见并盖章。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前回迁安置住房的,均按99年的售房价格(860元/m2)和售房政策结算,多退少补;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回迁安置住房的,按实际安置时的售房价格和售房政策结算,个人实际购房款与按99年售房价格和售房政策计算的购房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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