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已发还的原宗教包租房产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按现行、 包租产拆迁安置政策实行双重安置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5]7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5-0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对已发还的原宗教包租房产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按现行、 包租产拆迁安置政策实行双重安置的通知
杭房局[20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拆迁宗教包租房产,拆迁人可以参照《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房屋的规定执行”,即拆迁宗教包租房产可实行双重安置。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已撤销包租的原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包租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撤销包租的原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包租房产,按杭政【2004】1号文件规定的宗教包租房产认定,并实行双重安置。即拆迁人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产承租人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于拆迁人所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参照杭政【2004】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执行,即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其所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二、对象的认定 对已撤销包租的原宗教包租房产在城市房屋拆迁时实行双重安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拆迁房屋必须是原宗教包租房产。 2、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是原撤销包租带户归还的原承租户。 3、被拆迁的房屋必须是在杭政【2004】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实施拆迁的。 三、审批程序 由拆迁人将拆迁户安置名单,报送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初审后,再由区建设局(房管局)报市房管局审批。 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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