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转发《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4]180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转发《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杭房局[2004]180号
各区建设(房管)局: 现将杭州市房改办[2004]17号文《关于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为承租公房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需《困难家庭救助证》与公房租赁证承租户相一致)。减免额度为: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面积(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人)内减免至廉租租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超过部分面积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租金减免时间从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被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 三、租金减免手续仍按原离退休人员租金减免的申请程序办理。 四、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各区应对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的汇总情况每季度上报市局一次。 五、各区局每年年底前应对享受租金减免的困难家庭进行复核。凡承租家庭持有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使用期未经市民政部门签批的,各区局应停止租金减免并及时办理租金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附件:杭房改办[2004]17号文件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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