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物业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6]191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6-08-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06]191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依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实施后,杭州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已经过了一段过渡期。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原我局审批的杭州市一级、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一律并轨调整为国家三级资质。 二、凡原取得杭州市一级、二级资质,但尚未申报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向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申报国家一级、二级资质。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原我局审批的杭州市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年检时,将自然并轨到国家三级资质。 四、取得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持国家一级、二级资质证书到我局进行备案。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