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改重审操作流程的补充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住保办〔2016〕8号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改重审 操作流程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实际工作中房改重审的相关程序,确保正常的房改秩序,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改重审操作流程的通知》(杭住保办〔2013〕26号)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出申请。房改重审提起申请是指由原购房人或代理人(原购房人已死亡的,可由其配偶作为代理人;无配偶的,可由该房继承人作为代理人)向房屋产权单位(区住建局或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重审材料。产权管理单位未收到原购房人或代理人的房改重审申请,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需房改重审的,可直接向市住保办提交书面报告。” 二、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重审审批。市住保办收到重审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重审审批,出具重审表,除原审批信息(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坐落等)录入错误外的其它重审情形,需作出房改重审的书面决定,完成后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领取,同时抄送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关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