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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9-1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保房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2016年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为落实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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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8日





 

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确认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附件2)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3)申请信息确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对购房人是否属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四、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信息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在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五、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应查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未办理房产交易确认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附件: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

      3.杭州市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地址

    4.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附件1: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现购住房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房坐落


房屋性质

□商品住房    □二手住房

家庭成员名单

购房人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购房人申报承诺

本人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

本人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      套,本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与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共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        套。

本人承诺:所购房屋符合限购规定,已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如违反限购规定,或有不实申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本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查询《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购房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承诺

已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符合住房限购规定。

如违反限购规定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不追究购房人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严格执行本市中介经纪收费等相关管理规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五份,一份提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一份提交房产交易机构,一份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

2、申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时,应提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对后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附件2: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

现购住房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房坐落


房屋性质

□商品住房    □二手住房

家庭成员名单

购房人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承诺

已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如违反限购规定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不追究购房人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严格执行本市中介经纪收费等相关管理规定。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地址

 

1.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一楼服务大厅

   开元路40号        87068826

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楼A区  89898924

3、杭州高新区(滨江)城建档案馆

   新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   86535241

4.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

   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   81109651

5.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档案馆 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308号  82768879

萧山区市心北路888号市民服务中心  83587653

6.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     

   临平南大街265号(余杭区市民之家) 89282585,86139827


附件4:

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                                 编号:

根据xxx等人的申请,经查询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结果如下:

户  籍

所在地

□本市居民(市区)   □市外居民

购房人

购房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购房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权 利 人(购房人)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登记(签约)日期









经杭州市房产管理信息综合系统查询,本次查询结果共  条。

                                  年   月    日  时  分

 

 

注:1.该查询记录仅供办理购房及办理房产交易确认和产权登记专用。

2.该查询记录的信息为杭州市区限购范围内(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富阳区)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信息。

3.查询人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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