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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杭州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白蚁防治管理
发布文号 杭蚁防〔2017〕1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9-2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杭州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杭州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6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白蚁防治机构管理,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十二届人大第56号公告)、《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建房[200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杭州市区(不含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开展白蚁防治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处理。

第四条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白蚁防治机构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机构备案

第五条  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受bte365体育委托,负责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白蚁防治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申请备案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备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经过白蚁防治职业专业培训,持有职业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经过白蚁防治专业培训,并获得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白蚁防治机构执业);

(二)配置有与开展白蚁防治业务范围和工程量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与保障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装备(详见附件);

(三)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有单独的档案存放室,另有环境安全的药物专储仓库;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责任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遵循白蚁防治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根据自身具备的技术条件开展相应的白蚁防治业务。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白蚁防治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白蚁防治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白蚁防治专职人员的职业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经过白蚁防治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

(五)白蚁防治施工设备、技术装备清单;

(六)办公用房及药物专储仓库的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备案的白蚁防治机构,因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备案认定证书》由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白蚁防治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凡有遗失的,应向原备案管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备案认定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持证白蚁防治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不合格或不提出复核的,其《备案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认定证书》的,经发现并查证后注销备案认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白蚁防治业务活动。白蚁防治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在自愿、诚信、安全及防治房屋权属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开展。

第十二条  国家明确规定的白蚁预防工程需按照规范流程,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其它白蚁防治服务属于有偿服务行为,需遵守市场规则。白蚁防治机构应公开防治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配药施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正确配制药物,认真按照标准和规范实施防治施工施药,对施药部位的施药量应及时、准确、认真记录,完备责任人签字手续,并保存好有关资料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有药物专储仓库,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物(监控装置)进出仓库登记制度和安保措施。

第十六条  在施药过程中,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使用安全,防止人与动物的药物中毒事故和药物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处理废弃的药物包装桶和施药后的监控装置等其它含药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白蚁防治机构,经审核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住保房管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白蚁防治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公布白蚁防治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具体信息包括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违规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负责对我市白蚁防治机构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检查内容包含:

(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防治合同文本、监控装置合格证明、防治药物合格证明、施工方案和记录等资料与文件;

(二)进入被督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档案室和药物专储仓库进行检查;

(三)根据相关标准实施现场样品抽查,进行质量检测分析;

(四)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行为、存在诚信失范和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或接收各方检举、控告、投诉后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停业整顿或注销备案认定:

(一)违规操作,施工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诚信失范,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造成恶劣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三)使用不合格药物或监控装置的,或药物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理不规范的;

(四)拒绝、阻扰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检查的;

(五)严重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地区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实施,由杭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解释:

1.白蚁防治专职人员职业证书要求?

白蚁防治专职人员职业证书是指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合格颁发的职业证书。

2.白蚁防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要求?

要求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以生物、药物检测、建筑类等相关专业。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交与备案白蚁防治机构必须一致。

3.药物专储仓库的要求?

药物专储仓库需有明确的权属关系或租赁关系,且达到20平米以上,具备防火、防水、防盗装置。药物入库出库必须填写完备的出入库台帐,仓库管理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危化品管理和消防管理知识。以下场所不适合设立: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4.从事白蚁防治施工设备、技术装备要求?

白蚁防治专用施工车辆不少于1辆(有明确权属关系或租赁关系),卫生杀虫剂喷洒设备1套(有明确权属关系或租赁关系),实施监控技术的设备与药物喷洒器材齐全。

    5.从事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药物土壤屏障技术的白蚁防治机构,需保证的工程质量自检的设备要求?

能独立完成《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138-2017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药物土壤屏障检测和评价标准》载明的质量自检过程,需提供高效液相色谱仪一台或气相色谱仪一台及其它检验检测设备清单(有明确权属关系或租赁关系)。无法独立完成的,可寻求通过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该项自检工作,需提供指定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名称、资质等信息。

质量检测标准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1108-2014房屋白蚁监测控制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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