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4]59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 ( 房管局 ) 、监察局、物价局、市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 [2003]18 号)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 [2004]2 号) 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户名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调换等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及缴纳收益金的规定 (一)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 1 、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 2 、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 3 、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 4 、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二)缴费 1 、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在变更户名时免缴收益金。 2 、受让人在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 1996 ) 177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受让 公房面积 按市场评估价 40% 缴纳收益金。 3 、直管公有住房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按变更户名之日租金标准的五年租赁期租金总额收取 1% 的租赁手续费。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户换房更名的规定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户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换房协议后,可申请办理换房变更户名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承租户双方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租赁证、申请书、实际居住人共同签字的具结书、身份证、户口簿、双方协议、申请当月(或前月)的租金发票。 (二)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户申请资料交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在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送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核准。 (三)承租户双方于换房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到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缴纳收益金,领取租赁证。 (四)面积差异部分由市场评估价价值高的一方按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缴纳收益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有偿再次分配,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因拆迁安置用房调整申请办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更名的均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原《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实行有偿再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房局 [1999]238 号、杭价房 [1999]225 号、杭房改办 [1999]63 号)、《关于印发 < 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实行有偿再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杭房局 [1999]269 号、杭价房 [1999]248 号、杭房改办 [1999]67 号)及《杭州市房屋使用权调换差价收费标准(试行)》(杭房局 [1993]76 号、杭价房 [1993]77 号)、《关于暂时冻结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房局 [2000]10 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六、违反规定,将直管公有住房租凭证更名的,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构成违纪的,各级监察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