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 关规定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4]204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8-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 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下发的《关于 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自实施以来 , 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涉及的变更户名工作已步入规范管理轨道 , 现就执行《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 一、当同住使用人均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时 , 拟申请更名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 1 、原承租人已死亡 , 由原承租人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2 、原承租人协议离婚 , 双方可协 议约定由原承租人的原 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3 、原承租人已死亡 , 若其配偶放弃受让权 , 并经其他同住使用人协商同意由其同住的子女 ( 或父母 ) 受让住房使用权 , 按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具体规定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 ; 原承租人公房使用权在住房标准内的部分 , 同时受 让人受让的住房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合计在住房标准内部分 , 可免交收益金。 原承租人死亡 , 住房使用权转让收益金交纳者由原承租人配偶与受让方协议确定。 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指 1 、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同户籍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已连 续 2 年以上 ; 《通知》第一条第一段第四项规定是指拟承租人户口迁入原承租人处并连续居住至申请之日满 2 年以上 , 原承租人在期间死亡的 , 可视同同户籍居住 2 年以上 ; 2 、原承租人与拟承租人是配偶的 , 则不受同户居住两年 的限制 。 三、《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受让人是指年满 18 周岁的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 四、拟承租人是知青或知青子女的 , 经查实后 , 按以下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 1 、知青户口已迁入杭州 , 因知青父母 ( 或子女 ) 死亡 , 由本人申请并经与父母 ( 或子女 ) 同住使用人同意 , 可按《通 知》办理更名手续 ; 2 、知青户口未迁入杭州 , 但其子女按政策迁回杭州知青父母处并与知青父母同户籍居住两年以上 , 期间知青父母死亡 , 经与知青父母同住使用人同意可按《通知》办理更名手续 ; 3 、受让后合并计算面积未超过浙政办发 (1996)177 号文件规定控制标准的免交收益金 ; 五、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建设单位按 “ 拆迁条例 ” 规定分户 ( 套 ) 安置的 , 由原承租人和 拟承租人申请 , 并经同户居住使用人协商一致 , 可按《通 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户更名手续 ; 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非直系亲属关系 , 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四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