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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业务类别 房地产管理
发布文号 杭房改办[2004]1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办公室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4-05-14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办发 [2003]6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多渠道解决经济、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公房计租时,可享受租金减免。具体减免额度为;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面积(人口数× 8 平方米使用面积 / 人)内减免至廉租租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6 元)超过部分面积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租金减免手续按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手续办理。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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