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公房承租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改办[2004]17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办发 [2003]6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多渠道解决经济、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在公房计租时,可享受租金减免。具体减免额度为;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面积(人口数× 8 平方米使用面积 / 人)内减免至廉租租金标准(廉租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0.6 元)超过部分面积仍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租金减免手续按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手续办理。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