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登记确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房产函字第69号 |
发布机构 | 建设部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5-11-14 |
有效性 | 有效 |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产登记确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该规定中“没有争议”是指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虽有人提出异议,异议人不能提供与确权相反的证件、证明,也应判定为“没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