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2000]函房字267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0-12-11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复函由我省斟酌处理的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阳台宽度在1.5米之内的,不论是否有柱,只要不是全封闭,均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二、阳台宽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有地基基础的带柱阳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1.5米宽度内的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1.5米宽度以外的按柱外围实际面积计算。 三、已领取总房产证的按原测量面积为准,不再重新变更。 四、凡2000年8月1日起预售的该类阳台作为敞开式阳台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浙江省建设厅 2000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