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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复函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2000]函房字267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0-12-11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带柱阳台面积计算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复函由我省斟酌处理的精神,现答复如下:
一、阳台宽度在1.5米之内的,不论是否有柱,只要不是全封闭,均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二、阳台宽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有地基基础的带柱阳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1.5米宽度内的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1.5米宽度以外的按柱外围实际面积计算。
三、已领取总房产证的按原测量面积为准,不再重新变更。
四、凡2000年8月1日起预售的该类阳台作为敞开式阳台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浙江省建设厅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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