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组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政府信息公开
标    题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浙建房[2001]130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1-07-25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0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商品房,因《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的执行,造成房屋计算面积上的变动,不属于销售商品房面积误差,仍按原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二、对2000年8月1日前竣工的,未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未预测的新建商品房,违法违规进行预(销)售,一律按《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三、2000年8月1日后,未按《房产测量规范》对新建房屋进行测量的市、县,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要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抓紧进行补测和衔接工作。
四、凡《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未明确的,有关房产测量问题,各地级以上城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房产测量规范》和本规定相抵触,并应报我厅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浙江省建设厅
2001年7月25日

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在2000年8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按《规范》执行;在2000年8月1日以前竣工的,并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又进行了预测的新建房屋,可执行原测绘时的测量标准。
二、对《规范》实施前已测绘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总登记),还是因房屋析产、买卖、交换、继承、划拨、合并、裁决等导致其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以及对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要求复核的,按原则绘标准执行。
三、房屋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八位数房产要素代码注记,在2000年8月1日后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和尚未进行总登记的(包括房改房),以及已取得房产权证后又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等按《规范》执行,但房产权证进行验换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分摊方法,原则上都要按《规范》第1单元附录B中B2、B3条款执行,并要结合《规范》发布前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但原计算规定与《规范》相抵触的,以《规范》为准),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做到公正、合理。但有以下情况的,按本规定办理:
1、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3.3规定分摊;
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
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6、技术层原设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批准后又擅自改变层高设计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技术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产权面积的确认:
1、因施工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的部位,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仍按原设计面积计算和确认房产权;
对于规划设计规定阳台必须封闭外,每户必须拥有一个开敞式的阳台,其余阳台封闭如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
2、在旧城改建中作为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房改房销售面积及计算租金的建筑面积,未经规定的单位测定的,均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3、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六、房产建筑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规范》对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分为二个等级中误差执行。
1、对新建商品房(含此前未测的)精度采用第二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2√S+0.001S。
2、对其它房产精度第三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4√S+0.003S。
七、房屋面积测算要求
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采用实地量距法测算,量距应使用经检定的、能够达到相应精度等级的仪器和工具进行。距离以米为单位。量距结果进位按四舍五入(下同),取到0.01米。
2、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八、关于自然层和房屋层数计算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建在自然层内的技术层,不计层数;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可计层数;
3、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九、建筑面积计算中几个问题
1、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挑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顶盖投影面积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的上口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底层有阳台,按上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与房屋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底层无柱廊的上盖设在三层以上,二层阳台顶盖设在四层以上,类似情况,均视为无上盖。
7、利用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下部的空间建造的房屋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层内的夹层,当夹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含2.20米),夹层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屋面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返回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错误报告   |   联系我们  |  信息订阅
bte365体育版权所有◎ 隐私保护 浙ICP备05052140号 浙公网安备33010202000012号   
本站英文域名:http://fgj.hangzhou.gov.cn/  本站中文域名: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政务  bte365体育.政务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服务热线:12345 网站管理科:8703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