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股份制公司解散时房屋资产分配办理权属登记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办房字[2001]20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1-03-01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公司解散时房屋资产分配办理权属登记问题的请示》(杭房局 [2001]10 号)收悉。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7 号)等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股份制公司依法解散,按规定程序在清偿各项债务、费用后将剩余房屋分配给各股东,属房屋产权分割转移行为,应按照建设部第 57 号令第 17 条的规定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股东单位分配所得的房屋系未销售的商品房余房,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由该股东继续销售。
浙江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 年 3 月 1 日 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