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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建房发[2002]220号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2-11-25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建设部、测绘局于2002年12月28日第83号令联合发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其颁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加快房产测绘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房产测绘质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办法》是贯彻执行好办法的重要前提。各市、县房地产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黑板报等舆论工具,以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结合《房产测量规范》的学习,广泛深入宣传《办法》。
二、切实抓好现有房产测绘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和测绘行政和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对《办法》实施前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房产测绘管理的文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取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省测绘局统一抄送省建设厅备案,其承担房产测绘的资质以《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未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市、县房产权属管理部门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抓紧做好管测分离和测绘资质的申报工作,2003年12月31日后仍未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其他未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三、做好房产测绘资质认证工作
(一)《办法》实施后,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程序申报。
(二)申请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下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4份,1份送申请单位所在市或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3份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的同时,应征求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单位所在市或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由所在市或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产测绘资质标准》在《房产测绘资质初审征求意见表》(附后)上签署意见。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可报省测绘局审批。省测绘局收到申报材料并决定受理后,5日内转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转省测绘局审批发证。并由省测绘局、省建设厅联合向社会公告。
(三)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省测绘局收到申报材料并决定受理后,5日内转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测绘局收根据建设厅的意见,对经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四)各级房地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房产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工作中,要坚决克服部门、行业偏见,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当事人、有利于行业发展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做到依法行政。
四、实行房产测绘上岗证制度
逐步实行房产测绘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省测绘局统一培训。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国家对房产测绘职业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建立和完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制
在国家对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属基础测绘成果部分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属房产面积项目测绘成果的,可委托省建设厅会同省测绘局指定的长期从事房产测绘、具有较高房产测绘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产测绘单位复核,或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测绘局共同组织的房产测量成果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仲裁的相关规定及机构设立具体事宜,由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另行商定。
六、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落实房产测绘质量责任,不断提高房产测绘水平
各地要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房屋面积量算的有关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落实各方在房产测绘中的责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商品房预售管理、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合同、提倡按套内面积售房等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化解房屋销售中的面积纠纷。对在房产测绘中,特别是房屋面积量处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七、积极推进房产测绘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为契机,积极推进房产测绘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房产测绘的宏观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房产测绘市场主体资格和市场行为, 实行脱钩改制、管测分离,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公正的房产测绘市场的形成。现有事业性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改制为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市、县房产测绘单位脱钩改制工作应于20O3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后仍未脱钩的,将注销其房产测绘资质。各级房地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围绕改革的目标,积极支持房产测绘单位进行脱钩改制,鼓励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各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及房产测绘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和省测绘局。
附:房产测绘资质初审征求意见表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测绘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 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省政府法制办

房产测绘资质初审征求意见表
注:
1、该表由市测绘主管部门送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单位所在的市或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质的,由省测绘局转省建设厅征求意见。
2、省、市或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产测绘资质标准》(见反面)在15日内提出具体意见。
房产测绘资格标准
一、申请房产测给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有相应的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
1、申请丁级测绘资格,只承担房产面积量算的单位(企业)应当配有手持测距仪1台,复印机1台,计算机1台,并配有用于房产分幅图绘制的应用软件。
2、申请丁级测绘资格以上从事房产图测绘等业务的单位(企业)设备要求,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三)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丁级测绘资格,只承担房屋面积量算的单位(企业)必须有1名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有3名取得省测绘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举办的房屋面积量算上岗证。
2、申请丁级测绘资格以上从事房产图测绘等业务的单位(企业)技术人员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 “通用标准”。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或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人证明资料;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书及简历:初级技术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的批文或证书、聘任测绘技术人员的聘任文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经劳动签证机关签证;
(四)与所申请的测绘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成果质量达到优良的近期重大的测绘成果(新申请单位可不提供);
(五)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质量与资料管理(保密)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七)单位住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八)主要测绘仪器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九)购置测绘仪器设备的票据;
(十)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下列性质的单位,不予受理其申请:
(—)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政府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
(三)军队、社会团体、学校。
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安排生产实习,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办理一次性项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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