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2002]函房字297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12-05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 《关于房产测绘差错处理意见的请示》(杭房局 [2002]33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房产测绘事关人民群众利益,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予以高度重视,要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合情合理地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一经发现房产测绘差错,要及时更正,免费重新测绘并免费为当事人更换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凡是因测绘差错造成购房者多付房价款的,你局应出面协调,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支付部分的房价款及相应利息。 三、为了保证房产测绘工作的连续性,与新的《房产测量规范》相衔接,凡是在我厅2001年7月25日浙建房[2001]130号文下发前, 已经领取预售证并经测绘部门测绘的商品房,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由于测绘差错造成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面积差异的,不属于开发商销售商品房面积误差范围。 四、你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实施后造成的测绘差错,应由测绘单位承担责任。房产测绘部门或测绘人员以权谋私,故意造成房产测绘差错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