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确定房屋底层有柱走廊用途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浙建[2003]函房字257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8-19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底层有柱走廊用途有关问题的请示》(杭房局 [2003]185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 8.2.1 款规定“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第 8.2.3 款规定“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界定其区别。 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设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74 号)中“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有柱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是对《房产测量规范》的一些具体情况的补充说,与《房产测量规范》不相矛盾。 三、界定是否属于“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或“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有柱走廊,主要区别该有柱走廊是否在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如果在方案设计批文中明确规定,该有柱走廊作为街巷通行的一部分,并符合作为街巷通行要求的,应不能计算面积,否则应按“与房屋相连有柱走廊”的界定计算面积。根据现场勘察,对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批复,普金家园商业用房其底层商铺的“有柱走廊”应属“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O 二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