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问题的会议纪要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府法纪要[2003]2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11-05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了妥善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茅市长、杨副市长的指示精神, 11 月 5 日市政府法制办张广祥副主任召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市土管局等有关部门,就此问题召开协调会。会上,各部门认真分析了建设项目超建面积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方法。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问题 目前,建设项目的审批都是建设单位申请并提供设计方案和设计文本,市建委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并没有对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核。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部门依据设计批复所确定的内容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经过各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进行发证,同样未对建筑面积进行实质性审核。市建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认同规划部门审批面积规模,也不再进一步核对面积,这是造成建筑面积不规范的客观原因。会议认为,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应加强对建筑面积的实质性审核,即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指标的不得予以同意。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并相应地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二、关于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 针对目前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的差异问题,会议认为有必要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决定由市房管局就阳台、技术层、夹层、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含汽车库)等是否纳入建筑面积范围以及合理误差标准在 11 月 10 日前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将针对这一问题再次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讨论。 三、关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严格控制合理误差标准。如果领取规划许可证时的设计图纸与竣工时没有变化,合理误差超建面积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如果有变化且未获批准,则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为规范没收超建面积部分,会议决定由市房管局对如何没收超面积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市政府新规定出台前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如何处理的问题 会议认为,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政府新规定出台前批准的建设项目仍按房管、规划两局杭房局( 2001 ) 112 号、杭规发( 2001 ) 64 号《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市政府新规定出台后批准的建设项目,按新规定处理。 会议决定,在市房管局提出的意见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讨论,尽快拟定关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参加会议人员:市政府法制办张广祥、李军、徐扬眉,市规划局叶水林、何志延、俞志龙、杨平龙、许宁,市国土资源局蔡兵备,市建委金正平,市房管局卢豪爽、陈慷、王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