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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埸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322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12-25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 ,针对原规划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现公寓式酒店(含产权式公寓酒店、时权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带有居住功能公共建筑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杭州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经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二、凡房地产市场推出的各类土地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

  三、今后出让的地块中 ,除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为重要地段并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外,允许建设可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

(二)公建建筑项目不得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在对名称进行审批时,应严格规范其用词,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单元式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

(四)公共建筑房屋产权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五)对上述项目,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管理部门应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书。

  四、允许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 (公寓或写字楼)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公摊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类配套设施具备独立计价计量条件;

(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明确产权、使用和管理性质;

(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经营管理和提供物业配套设施等服务工作;

(五)物业管理应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颁布之前已经方案批复批准建设的类似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写字楼 (含单身公寓)等项目,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个研究处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 (市)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房地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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