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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批转市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75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5-23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 4( 关于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现予批转,请遵照实施。

二 OO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O O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都市建设步伐,深化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市十届三次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以及“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目标,按照“统一政策、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造旧村、建设新区、市场动作、自求平衡、安置优先、改善环境”的原则,加快主城区“城中村”改造,逐步把“城中村”改造成为花园式的新型社区。

二、范围界定

在主城区范围内己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中,农居相对集中、基 础设施薄弱、住宅布局无序、生活环境较差、与周边环境不相适应, 且无法安排建设多层农居点的区块,称为“城中村”。

三、改造原则与范围

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撤村建居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一项民

心工程、安居工程、环保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必须按照“政府主导,统一政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集中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限期完成”的原则,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首批列入“城中村”改造试点的为西湖区花园村 ( 九莲庄 ) 、保亭村,江干区范家村 ( 二期 ) 、新塘村,拱墅区上塘镇城北文教区片。对其他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予以逐步推开,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四、具体政策措施

1 、“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各所在区政府制订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将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2 、“城中村”改造应在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不留死角,完善配套”的要求进行。“城中村”改造计划一经批准,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改造“城中村”、建设花园式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 、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应主动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方案测算和组织实施工作。

4 、“城中村”改造资金,由各区政府设立区级“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区内调控、自求平衡,以保障本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平稳高效进行。

5 、“城中村”范围内农居的拆迁补偿,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按《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6 、为平衡农居拆迁补偿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成本,保证“城中村”改造的资金需求,“城中村”区块内土地除应优先安置原“城中村”范围内农转非居民外,其余土地按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给予返还土地出让金。

7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农转非居民原则

上实行就地安置。有特殊情况不能就地安置的,应跨村 ( 跨组 ) 就近安置。

8 、农转非居民安置面积按《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安置对象与住房标准执行,但不享受该办法所规定的“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 30 — 45 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指标”的政策。

9 、各区政府按“城中村”所在区块规划设计条件,在综合考虑农转非居民拆迁补偿费、城市居民与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建设成本、基础设施与公建配套、房地产开发企业 3 %— 5 %左右的合理利润等因素,并进行改造项目方案测算后,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报市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10 、各区政府应按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向市场公开招投标。对投标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资信、开发业绩、规划方案和合理的经济商务承诺等条件进行评标后,择优录取中标单位。

11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按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享受配建 30 %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

12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商品房建设管理的,按国家、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用地、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以及为小区服务的大市政配套建设用地,均不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 ( 乡镇 ) 建居 ( 街 ) 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 市委〔 2001 〕 29 号 ) 所规定“可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的 10 %”的留用地政策。

五、具体要求

1 、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实施机构,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有关乡(镇、街道)、社区 ( 村 ) 要成立专门班子,认真做好“城中村”农居拆迁安置工作。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等工作。

2 、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充分考虑农转非居民的实际状况和历史遗留问题,努力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

3 、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理念,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城中村”改造要引入竞争机制,做到公平、开、公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目的效能监察;市有关部门要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项目实进度、质量等的检查,确保“城中村”改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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