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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产权产籍管理
发布文号 杭土资[2003]70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7-29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市)国地资源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拓展城市用地空间,支持和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现就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产权管理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问题
1、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计划、建设、规划和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
2、凡需要办理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的项目,地下空间层高必须在2.2米以上,并按规定保证地下设备、停车位、人防等配套公用设施所需的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包含多种用途、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期限。
4、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各类用途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准收取。在市政府未出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准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地下空间为一层的,按杭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收取;地下空间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杭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20%收取。
5、对地上部分属于城市公园等公益设施,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项目(无地上建筑物)的用地,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确定受让者。
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产权管理问题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确认为地下空间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确认为地下空间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不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空间,其地下空间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宗地图上注明地下建筑物的层次、标高等内容,同时,在其证书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在其地上土地使用权确权发证时,也在其证书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2、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空间,应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批准文件确定其土地权利性质。
(1)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具体登记时,可分别按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2)明确以地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使用的,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二)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可先确认地下空间划拨土地使用权。如需办理地下空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认地下空间出让土地使用权。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可确认地下空间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应在其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其权利特征。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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