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操作规定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建房[2003]240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好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根据市政府第 14296 号简复单,按照简化手续、规范行为、减少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经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经委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协商,拟定本操作规定。 一、办理原则 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参照杭政 [2000]7 号文件和杭政办 [2000]24 号文件符的,不予办理。 3 、市国土资源局凭企业提供的规划部门意见、具结书、行政执法局处罚单、罚款收据及有关用地资料等土地权属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宗地测绘,进行土地登记。 4 、市房管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市规划局签署的现状土地规划用地性质联系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对于原已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 1 、市规划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具结书、地形图,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签署现状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意见。 2 、市行政执法局凭市规划局出具的现状土地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联系单,对违建进行处罚。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不予办理。 3 、房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市规划局签署的现状土地规划用地性质联系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四、上述工作中涉及改制企业土地确权登记的,必须对其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 五、对于企业房屋建造年代的确认。 企业房屋建造年代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应的建房时间有效精神办理,对违法建筑按杭政办 [2000]24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违法建筑问题处理”的政策执行。办理权证的范围包括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撤村建居)房地产。 二、具体政策 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是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经批准建造的建筑,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规划部门签署现状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后,由企业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盖章的房屋建造情况的具结书(具结书要注明房屋建造年份、用途、消防、环保、质量情况及单位自负法律责任的保证)及土地使用证。 其中,对于 1983 年 5 月 30 日至 1994 年 9 月 20 日期间建造的违法建筑,需按建筑造价的 5% 进行处罚;在 1994 年 9 月 2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造的违法建筑,根据其性质轻重,按建筑造价的 10% 进行处罚。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对于原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 1 、市规划局根据市国土部门的用地工作联系单及企业提供的具结书和地形图,签署现状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意见。 2 、市行政执法局凭市规划局出具的现状土地与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联系单,对违建进行处罚。与规划用地性质不资料依据,如不能提供的,则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建造年代认定具结书,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市经委等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予以确认。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