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住宅区综合验收取消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建房函[2004]62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9-25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做好综合验收停止后衔接工作的函》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 2004 ) 16 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住宅区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我委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住宅区综合验收的申请停止受理,不再组织住宅区综合验收。 二、为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能够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和市政府( 2004 ) 21 号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与我委签订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后,由我委出具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作为你局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证明文件。对我委未出具合同履行确认书的新建住宅项目,你局不予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以避免综合验收取消后带来的配套公建项目建设和移交的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原有未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须经我委对该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出具合同履行确认书后,方可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特此复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