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 [2001] 112号、杭规发 [2001] 64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规划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1-04-23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房屋单体建筑面积量的确认,需经历计划列项、用地审核(容积率)、建筑设计、规划批准、综合验收、确权发证等几个阶段,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在尚未理顺管理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口径前,对目前因技术标准不同引发的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作了认真研究,根据规划法规及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国标)之规定,本着产权登记面积依据规划批准面积的原则,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先按此执行,日后逐步完善。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口径 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栏内标注的建筑面积称[批准建房面积];市房地局核定房屋测绘机构在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前实地测绘面积称[实测建筑面积]。 二、面积差异量的认定。 [批准建房面积]按房屋四周边轴线内水平面积计算。而[实测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外围勒脚以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屋顶建筑面积)两者差异量存在: 1、外半墙面积(外半墙面积=外轴线周长×外半墙厚度+4×外半墙厚度的平方),单体面积越小比例越大; 2、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等建筑截体建筑面积量; 3、屋顶坡屋面积; 4、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规划在核实建房灰线时,轴线误差为±10cm。 以上四项差异量均为[合法差异量]。[批准建房面积]+[合法差异量]=[实测建筑面积] 为便于操作,减少测绘计算工作量,[合法差异量]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按自然幢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500平方米以下 15% 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12% 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9% 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 7% 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5% 三、做好对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衔接工作 由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竣工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再由市房管局对房屋进行实测,对超出面积差异量部分,由市规划局出联系单送市城乡建委、土管局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补办完上述手续后,由市规划局向市房管局发联系单予以证明。房管局据此核发房屋产权证。 四、其他问题 房屋中的阳台、技术层、夹层、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含汽车库)等,是该房屋的组成部分,其建筑面积是否纳入[批准建房面积]范围及纳入口径,市规划局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予明确。建房单位擅自变更阳台形式,增加地下室或地下室层高,导致建筑层数或建筑面积增加的,责任自负。市房地局要求房屋测绘机构严格遵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中的阳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一并实施测绘,且对测绘成果负全责。对此,市房地局按第三条规定,与规划管理部门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附件: 建设工程超建面积处理联系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规划管 理 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