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规划意见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规函[2002]110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规划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5-13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转来江干区建设局《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产权登记政策若干意见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城市规划中已经明确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教育用地或城市规划部门认为应进行控制的地块上居民自建住宅不应核发规划许可证手续外,其余依法审批合法建造的住宅可予以补办有关规划手续。 二、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属村民可建住宅标准内的未批先建的房屋,可先经市行政执法局立案罚款处理,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确认产权。 三、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超过村民建房标准的部分房屋,应尽可能予以拆除,确不能拆除的可由所属的区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处置,准予使用,但不予补办规划许可证手续,具体按照杭政办 [2000]4 号《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七款执行。 杭州市规划局 二 OO 二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