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规划意见的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规函[2002]128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规划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转来拟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示的报告“关于撤村建居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统一意见及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二、对于属村民可建住宅标准内的未批先建的房屋,不管是统一建造的农居点或零星建造的农居,可先行经市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理,经规划部门审核出具规划意见后确定是否可核发产权证。 三、对于超过村民建房标准的部分房屋,应尽可能予以拆除,确不能拆除且规划认为可暂保使用的房屋可由所属的区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处置,准予使用,但不予补办规划许可证手续,具体按照杭政办 [2000]4 号《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七款执行。 杭州市规划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