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房发[2003]120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国家安全局: 省建设厅、省国家安全厅于 1998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发 [1998]217 号)文件,对全省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使整个审核工作正常运行,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涉外销售国家安全事项审核是国家安全机关为防范和打击国(境)外情报间谍机关在我境内进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工作。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 [2003]5 号)文件规定,省国家安全厅继续承担“房地产项目外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工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要高度重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二、为简化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发的商品房涉外销售,房地产企业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核手续,统一填写《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经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合格后,逐级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认可。 三、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存量房办理涉外转让、租赁等交易手续,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征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的界定,由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商议 ] 。上述区域以外的存量房进行涉外转让、租赁等交易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结果须抄告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应相互配合,认真执行建房发 [1998]217 号文件精神,建立协作机制,互通信息,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商品房外销工作。对擅自涉外销售商品房和涉外转让、租赁等交易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二 OO 三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