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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的通知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文号 建房发[2003]175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8-25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房地产经纪活动发展迅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市场经济秩序整顿通知的要求,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50号)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 第13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作管理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今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房地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做到“主体明确、经营规范、诚实守信”,让老百姓“放心、称心、满意”。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由各级房地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综合管理。具体管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发挥各自职能,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协调、联合检查、事后通报、信息互享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职能优势。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别情况,依法查处。同时紧紧围绕近年来房地产经纪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对策,新措施。当前着重查处以下 10个方面的问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3、从事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4、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

5、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6、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 款免除自身的责任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8、各类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9、不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以回扣等手段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以谋取单位团体利益。

三、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1、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一是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符合《浙江省经纪人条例》规定数量的专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予以查处。

2、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新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新开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数量专职的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纪资格证书等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其从事的委托代办业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3、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时,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要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要求,于使用后30日内或使用前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二 ) 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加强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各地建设(房地产)、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应办理“四金 ” (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下同 ) 手续,有关部门应加强经纪人办理“四金 ” 情况的检查。对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逐步建立健全执业经纪人和经纪机构动态信息数据库,为建立执业经纪人资信等级打下基础。从职业资格考试到资格注册,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执业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以更快速有效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严格规范收费标准

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房地产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时,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严厉查处,多收的违法所得,一律退还委托人或收缴财政,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 四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管理

推行房款收付监管制度。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经纪机构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帐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力争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风气的根本好转,努力促进全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二 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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