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有关土地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申领商品预售证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2004]函房字41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03-05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抵押建设项目申领商品房预售证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浙政发 [2003]50 号 ) 中关于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有关规定,对保护抵押权人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贯彻执行。 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证》。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该有关事项。 三、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作土地抵押的,申领《商品预售证》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O 四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