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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文号 府办简复第14312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3-05-20
有效性 有效

来文收悉,经研究,现简复如下:
一、办理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部门分工,仍按照市政府《关地明确市区房地产换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管理,抵押人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上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事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市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实现时,应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的55%)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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