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函复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1999]107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1999-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 [1999] 函房字 93 号《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函复》转发给你所。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函复 [1999] 函房字 93 号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请示》(杭房局 [1999]69 号)收悉。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涉外商品房)属于国家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可与内资房地产项目享受同等销售政策。因此,涉外商品房可不受外销比例限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档次,开拓市场,扩大外销。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省政府令第 20 号发布的《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等报我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三、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具有较高规划、设计、施工和销售服务水平的,需向境外销售,应按照我厅和省安全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发 [1998]217 号)的规定,办理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审批手续。 四、涉外销售的商品房应注重售后服务管理,必须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保证住宅区整体环境舒适、安全和优美。 浙江省建设厅 1999 年 4 月 30 日 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计经委, 省安全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丽水地区计经委 |